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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

日期:2023-05-15 13:14  作者: 
    【发文机关】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门峡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1】77号文件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1】41号)和《三门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三政【1999】81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凡是已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且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包括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从外地转入的失业人员),均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由其本人按照《三门峡市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三政[2008]30号)的规定,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其本人负担。
二、缴费办法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统一支付(含个人应缴部分),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有半个月的,当月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失业人员共同负担。如果失业人员放弃缴纳个人部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不再缴纳其应负担部分的医疗保险费。
(二)、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和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确定。
(三)、失业人员由于其本人或原单位的原因延期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延期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其本人补缴。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三、参保办法: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已经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月,由原单位办理中断手续。
失业人员从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之日起,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自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起开始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没有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参加行业医疗保险统筹的,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重新办理参保手续,按上述办法缴费。
  •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
    (四)、其他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再就业、被停发失业保险金未恢复和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其本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 对2011年7月1日前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或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从2011年7月起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不再享受原有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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