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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日期:2023-05-15 13:24  作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要把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必经程序,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二)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依法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提高。
  (四)坚持分类指导。以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和职业培训重点对象,促使其尽快实现就业;以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加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保障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16周岁及以上(以征地协议签订时间为基准)、被征地时享有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征地后人均耕地0.3亩及以下(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被征地农民,适用本意见。
  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依据原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及就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劳社就业〔2006〕21号)精神,享受相关培训和就业优惠政策。
  60周岁及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照《省劳动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的规定程序核准并予以公示后,报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被征地时不满16周岁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就业年龄后再根据就业状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
  三、保障标准
  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养老保险金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已开展国家新型农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基础养老金;
  (二)征地社会保障费用补贴(用于补齐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
  (三)当地政府的其他补贴。
  四、资金来源
  (一)已开展国家新型农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基础养老金,通过新型农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途径列支。
  (二)征地社会保障费用补贴从各县(市、区)征收的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中支付,征地社会保障费用出现缺口时,由当地财政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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