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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政策问答

日期:2023-05-15 13:23  作者: 
     近期,我市经常有退伍军人咨询退役军人如何参加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方面的问题。现根据省人社厅豫人社失业(2013)9号文件规定,统一答复如下:

一、如何计算退役军人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一) 军人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原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的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按实际服役时间计算到月。

(三) 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后,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服现役年限不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保险年限从其在当地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累计计算。

二、 退役军人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及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退役军人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缴费年限证明》及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 退役军人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退役军人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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