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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开展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日期:2023-05-15 13:08  作者: 
    各县(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市直各定点社区医疗机构:

为做好全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保障城镇居民享有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三门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三政[2008]30号)和《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三人社医疗[2014]14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开展2015年度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按规定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时间

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时间为201491日至20141231日,享受待遇时间为201511日至20151231日。

三、缴费标准

1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大病保险个人不再缴费。

2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大病保险个人不再缴费。

3、持《三门峡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个人不再缴费。

四、参保所需资料

1、新参保城镇居民需提供1寸免冠照片2张,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续保城镇居民需提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需提供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二级及二级以上残疾人员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参保工作流程

1各县(市)要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发挥社会保障所、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等单位的作用,按照便民的原则明确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保工作流程。

2市直城镇居民参保实行“一站式”服务,即:城镇居民携带本人相关证件到市直承办2015年度参保工作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承办机构要按照《2015年度三门峡市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承办协议》规定,一次完成参保手续的办理。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每两个工作日至市医保中心报送《2015年度市直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定表》(附件1)和《2015年度市直参保城镇居民核定汇总名单》(附件2)等相关手续。

六、继续开展参保居民社会保障卡信息数据采集工作

1、各县(市)要结合各自实际,加强与社会保障所、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协作,按照准确、高效、便民的原则,继续做好参保居民社会保障卡的信息数据采集工作,力争完成剩余信息采集任务。

2、承办城镇居民信息采集任务的部门每月2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子政务中心上报《三门峡市社会保障卡个人基本信息采集表》的电子版、纸质版。联系人:王宁,电话:15239870762

七、工作要求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政府推行的一项重要惠民工程,是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明确责任,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参保及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益。

2、市直承办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定点社区医疗机构要按照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参保工作流程,严格遵守参保工作纪律,确保参保居民信息准确无误,保障参保居民享有相关合法权益的落实,避免因参保信息不准确或报送不及时而引发争议。

3、随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2015年将实施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主要是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等进行了相对统一,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新政策的宣传工作,积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4、各县(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参保工作进度的周报工作,每周五上报《 县(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进度周报表》(附件3),如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科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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